我潜意识里就认为,真正的政治参与,是要能影响有影响力的人。
司法制度改革如果忽略了这一块,那是很难达到预想的目的的。除了法官的人大任命权问题外,还有财政保障问题、地缘政治上是有利于国家统一还是不利问题等等。
司法能否被操纵,是法治和人治的基本分界线。近年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呈现一种改革实践和立法活动互相促进的态势, 实践为立法提供了素材和经验,立法为实践提供了指引、根据和保障。然后,法官进入审判法庭内的合议室,立即对案件进行合议。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法院曾经很长时间停止受案。(一)通过司法制度改革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清除出法官裁判权力圈是重要的。回避这个问题不是实事求是的学术方法,也不可能真正研究到关键点,也就无法真正理出中国司法改革的路线图。民事经济上的大量失误判例和执法不公,导致对法院体制和法院法官选任的反思,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反思,对和稀泥的走村串户调解第一的审判方式的反思,强调法庭的当庭质证和严格的审判程式要求,从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演化。
2003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除了为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外,中国今天的司法改革的直接动因,是中国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其中就包括了司法改革。也因为这一点, 我国领导层一提起依法治国的要求后, 立即在司法制度改革上引起了连锁反应。实际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没有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冲突, 任何国家也都有物质因素对司法的影响。
德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人治社会解决社会不公的基本方式,是找更高直至最高的权力。
而要这样做的保障措施,一是把审判时间延长,所有问题在合议前的庭审中查明,二是加强庭审法官的力量,重大案件都由三到五个法官的大合议庭审判,使他们有能力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场合议出结果来。如刑事上冤案导致了刑诉法的修改完善和律师提前介入、法院公开审判的推进。有些只是落实了法律本来就赋予法院应该做到的事项。由于对这些重大的示范性审判,在内部都没有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只是一味叫好,以致现在不少司法人员认为中国的审判模式就应该是这样的。
第七、可以打消社会的猜疑。[13]笔者一直认为上访是人治的副产品。我们现在的人事制度和财政制度,以及生活保障(医疗、住房、家属就业求学)都是必然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先天性因素,可以说这些问题不解决,克服地方主义只是一个美丽的幻想。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之一,就在于此。
说得重一点,是培养奴性的标准。虽然治的目标,包含了公平正义的内涵,也只有实现了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天下大治和长治久安,但其追求的方式和手段是有区别的。
中国的股市确实控制在政府手里。由于中国有实权的法官全部都是党员,党纪审查使纪委对中国司法审判的影响变得举足轻重。
要挑选道德高尚、刚正无私、有理性法律素养、能够为法律舍生取义的人士,来担任法官,特别是高层次法官。真正由客观中立的陪审团去民主表决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让法官去根据陪审决议结果依法量刑。这个法其中的一个指向是政府权力背景下的经济垄断。司法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失职放弃司法调整功能的现象,在中国已经多起发生。一个案件长久不判,原被告双方都会猜对方在搞关系,会千方百计打听法官同谁有关系可以通路子,双方的律师日子都会很难过。在这样的选材标准下,同时又是长期坚持和遴选,中国的法院队伍中存在着大量服从型的法官,就不可能出现有独立判断头脑的能够坚守法律标准的法官群体,而只会出现唯权力是从的法官群体。
[2] 新华网2008年12月26日报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6日在全国法院十九次工作会议上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89项司法改革任务目前已基本完成,其列举的主要内容有: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面。法院体制上的这些改革,不会对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党的领导产生消极影响,只会使司法更加高效、文明、更有公信力。
上述三个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是一个有历史意义的核心内容, 也是其他两个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上,重大经济行为可诉性还没有得到程序法的完全认可。
因为会见权、辩护权、在场权、阅卷权、违法证据排除权、一切的司法文明的保障措施,都建立在法庭确实是根据审判而不是其他因素在进行定罪量刑这一基点上。而我们现在选才的标准是什么?是服从和保持一致。
在我国现在的许多反腐败的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 对党内特权的允许,是当前影响公正的法治的重大消极因素。[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79页。这个标准是扼杀独立思想的标准。对贪渎受贿枉法裁判等情节严重的法官才需刑事惩罚。
司法改革必须从整个国家的政治模式出发进行思考和设计。第十、他可以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性和司法公正。
我们领导人最早接受了法学界的提法,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主要目的是因为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什么也搞不成。因为法院通过审判的交锋、通过法律的甄别对照、通过大多数判决的不可推翻的稳定性,为社会树立起一个个行为标杆,不会象政府行为一样具有单向性、应急性和不稳定性。
从大的方面讲,有对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问题。真正认真负责、敬业尽职、法律功底扎实的律师会迅速出名和成功,律师行业的风气会大大改进。
要理顺司法权、行政权的关系,让法院更多地、更有力地介人国家重大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整。这篇文章我是2003年写的,2009年收入文集时作过修订。但是,我们近年的治国模式选择,是建立强势政府,弱势法院。权力至上、法律无效,个人权力可以完全将法律虚化,公检法完全砸烂。
许多案件,法院明确不受理,有的方面,法院全部放弃对政府部门宏观经济行为的审查和干预。其次,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学术界的讨论中被忽略了:这就是定罪权和定罪运作机制问题。
人治的社会对法官的效忠考察比职业能力考核更重要,在一个法治社会或转型的社会中,首要的不是对法官的效忠考察,而对法官的职业能力考核。连他们怎么讨论的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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